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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专业 从特许经营权看旅游景区的兴衰

来源:火狐体育下载 日期:2024-07-10 21:36:37 浏览量:21次

  旅游业对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惠民生等起到重要的引擎作用,依托于稀缺的自然或人文景观的旅游景区是旅游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围绕旅游景区开发模式,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多种不同观点,但回避不了旅游景区资源公益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立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其公益性。在我国,公共资源属于非私有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宪法》第6条、第9条、第10条和《物权法》第41条、第58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物,即公共资源。

  而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是指政府利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资源,如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地方财政部门拨付的款项、政府有关部门征集的捐款等来建设的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在我国,依托于公共旅游资源的旅游景区,大多由政府主导进行开发,政府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但国家财政受财力所限,地方财政亦无足够的资金能力投入景区开发建设,这给众多公司可以提供了参与旅游资源开发的商业机会,在参与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与各地政府就投资回报及合作模式等多个角度进行磋商谈判。

  股权合作:产权方和投资方合资成立公司对景区或项目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按合同约定分担相应工作,并根据其股权比例获取相应收益和承担风险。

  租赁经营:由景区的管理者或产权方与承租方签订景区经营权租赁合同,由承租方负责该景区的经营管理,获得该景区资源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并按合同约定缴纳费用,这种方式一般多用于成熟景区。

  特许经营:由景区的管理者或产权方与受让方签署协议,受让方承诺投资开发景区并且每年支付一定费用,这样受让方就获得了景区的经营权。受让方投资的回报就是景区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及部分处置权,再通过自身的经营管理获得利润。这种方式一般多用于新开发的景区。

  上述几种方式在实践中有交叉运用的情形,其中普遍牵涉到的是特许经营方式,虽然目前相应配套制度并不完善,且由于市场准入机制、国有资产流失、自然资源保护等问题也颇受争议,但伴随着国务院2015年第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出台,旅游景区开发采取特许经营方式慢慢的变多地被各级政府所规范和运用。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并未明确将旅游业或旅游景区的开发明确界定为公用事业。

  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旅游资源的公益性,景区开发的综合性,使其广泛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并体现出公用事业的特性。

  在特许经营权授予的过程中,特许经营期限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之一,以下将从法律和法规、投资回报、景区生命周期、企业生命周期等角度进行分析:

  国务院2015年第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该依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真实的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该管理办法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我国立法层级较高的法律文件,其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等特点,为特许经营期限预留了空间,而旅游景区投资开发恰好符合上述特点。

  除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权期限的规定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及《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均未对经营期限进行限制,但规定了总体设计的期限一般是20年。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设计。总体设计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其他大部分的规定源自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或地方政府规章。有的明确上限不超过20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特许经营期限一定要符合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要求,服从相关规划调整。岳麓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经营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应该依据项目投资规模及预期回报等确定,一般经营项目特许期限为3至5年,重大经营项目不超过20年。《重庆市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该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发展需要,制订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种类、标准、条件、期限和范围等具体设置方案。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

  实践中,2006年湖南新化县政府和娄底市联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50年“梅山龙宫风景区经营权承包合同”中,承包经营期限为50年,从2006年2月20日—2056年2月19日,是目前能查阅到的关于景区经营权最长的期限。

  旅游景区的类型复杂多样,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可能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寺庙建设管理等诸多问题,而且一个旅游景区还可能同时涉及上述多种情况。

  不一样的旅游景区有其特定的适用法律、法规,如《风景名胜区条例》《文物保护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

  景区开发不仅要符合《旅游法》和关于旅游业的地方性法规,还要根据旅游景区的不同类型,符合相应的规定,由此导致旅游景区开发项目面临的法律问题也非常复杂。

  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企业希望获得合法有效且尽可能长的经营权期限,不可忽略的问题是必须研究项目所在地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有明确限制性规定的地方,突破难度较大,没明确限制性规定的地方,可根据项目情况与当地政府协商,同时应最大限度地考虑旅游景区的性质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如风景名胜区规划期限、土地性质、现状及剩余使用的时间等因素做综合考量。

  1、合理的利润水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源报表统计数据测算,旅游饮食服务业平均利润率为9%。

  3、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从政府利益角度看,特许经营期过长意味着公共风险的增大,对投入资产的人来说,特许经营期过短将直接影响投资所需成本回收。

  在旅游景区作为整体进入停滞期后,失去进一步获取利润的能力,表现为游客停滞时间短,花费少,当地旅游供给厂商竞争激烈。

  复兴,意味着开发新的旅游服务产品,重振景区,但复兴的成本很高,此时多数企业可能不会追加投入,那么,景区就只有转入维持或衰败。

  在维护阶段,即使企业尽力继续投入,由于已经处于生命周期的衰败期,无法遏制利润继续下降的趋势。企业的理性选择可能就是任其衰败,放弃投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如果企业在旅游景区生命周期前期就已经获得足够的利润,放弃投入的时间可能会提前,即在停滞期末到来之前,停止投资或进行再转让,甚至会不惜采用违约的方式,避免预期利润的损失。

  不同的旅游景区详细情况不同,生命周期也必定各异,因此要进行个案分析以确定相应的经营期限。

  据统计,中国企业大集团平均寿命在8-10年,一般的中小企业只有3-5年。

  不同的企业具有不一样的生命周期,目前我们掌握的资料暂时难以对旅游景区开发企业的业主背景、发展历史和行业成长性等诸多问题进行详细考量,但是企业的生命周期必将对旅游景区经营发展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产生重要影响。

  如果不对企业的生命周期做多元化的分析,对特许经营期限“一刀切”是不符合经济规律的,其中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现实运营中,没有一点一个企业会将用于景区的资金一次性全部到位,若该企业中途夭折,后续资金怎么办?假如没有事先预见并防范,等到风险变成现实,旅游景区和当地老百姓只能被动买单。

  由此我们得出一个结论,企业的生命周期是更重要的变量。在进行景区特许经营开发的时候,特许经营期限是政府和企业都必须慎重对待的问题。对于急需通过引进资金进行旅游景区开发从而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的政府而言,一定会从多方面考量特许经营期限。

  而对于投资景区开发的企业而言不仅需要充裕的资金流、高水平的管理团队,还要能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类法律、法规才能使经营企业获取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合理的经济利润,在各方权衡协调下,实际做到既有利于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又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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