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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火狐体育下载 日期:2024-02-25 18:59:00 浏览量:21次

  8月24日9:30,海淀法院审理“踢足球被铲致残 ‘对手’校方同被诉”案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踢足球被铲致残 ‘对手’校方同被诉”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各位关注!

  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王先生诉称,2015年8月14日下午5时40分左右,原告和被告汪先生在被告首都师范大学操场踢球。踢球过程中,原告左小腿往内侧弯,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左侧胫腓骨骨折、左侧距腓前后韧带、胫距前韧带损害,行左胫骨骨折切开复位钛板螺钉内固定术,住院14天。医生建议术后加强营养,术后1月、3月门诊复查,术后18月视复查及功能恢复情况择期手术取出内固定。现原告认为,被告汪先生猛烈铲击其左腿,其运用动作不当,用过分的力量使用危及其安全的动作,造成骨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39182.5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汪先生,1986年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李女士,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首都师范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宫校长。委托代理人俞嘉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已经提交了一份证明,作为新的证据,该证明是针对被抚养人生活费进行证明。另外,我对汪先生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提出异议。

  对证明真实性无法核实。但对开具证明的主体有异议,对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应该由鉴定机构作出,而不是村委会。而且证明是开给学校的,不是是否是有其他用途。

  对证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都认可,对证明内容也认可,认可原告有被扶养人。

  关于被告汪先生要求鉴别判定人员出庭,因为汪先生没有在法庭给出的期限内提出相关的书面异议,法院已就法院需要核实的情况与鉴定机构进行了沟通,在上次开庭期间已经向双方说明。故关于汪先生要求鉴别判定人员的申请,不予批准。

  我并不知道提出鉴定异议的期限,我认为申请鉴别判定人员出庭超过异议期限也是可以的。

  如果被告汪先生对鉴定可以提出书面的异议说明,法院将转交给鉴定机关,由鉴定机关出具书面说明。

  鉴定报告已经在2016年7月1日给汪先生了,7月21日开庭时也没有提出异议,现在汪先生却提出异议,这是没有一点理由的。

  我真心的感谢对我这个案件中法官和审判人员的辛苦付出,我鞠躬感谢。这个案件让我感到伤心的是被告的做法,被告在知道我骨折需要做手术之后,被告就离开了法院,汪先生也没有丝毫歉意,我和朋友以乞求的态度和汪先生沟通,希望双方协商大事化小。在庭审中汪先生非但不承认铲伤了我,不仅对我身体造成了伤害,还对我心理造成了伤害。经过鉴定,已经确认我受伤的原因是暴力从外侧作用,结合证人证言、医生意见等证据,充分证明汪先生负有全部的责任,也证明了汪先生不诚实,找他人作伪证。足球活动的风险是常识性的风险,包括被球撞伤等,但是汪先生是采取的非常规危险性动作,是冲人不冲球的行为,这是不可能预见的风险,所以竞技风险在本案不适用。大学在球场外张贴了禁止校外人员入场,就为了降低不安全因素。事发时值班人员根本就没有查看汪先生的证件,在没有确认汪先生的身份的情况下,就让汪先生进入了球场,才造成了本案事故,首师大大学的操场出现了严重的管理漏洞,出现管理混乱应该承担对应的管理责任。

  在原告受伤之后,我们有主动的施救过程,也垫付了一部分治疗费用。我们对鉴定报告第一句话是有不同理解的,不能证明外伤是由我导致的。本案中我方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不应该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足球是竞技体育项目,参加这种项目之前必须要知道可能会造成的结果。原告是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合理的预见能力,原告自动参加这种项目就应该对可能会产生的风险有一定的预知,我方不应该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我方在整个比赛过程中行为是合理合法的,都属于合理竞技范围,没有违规或加害行为,我方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伤害原告。任何的足球比赛都是高度危险和激烈对抗的体育运动,参加此项比赛的人员应知道可能伤及他人或被他人伤及。我方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没有构成侵权的要件,所以我方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原告陈述铲球的过程是假话,我的腿也有外伤,也同时和原告送到医院检查,原告才是加害者,却说自己是被加害者,只是因为原告受伤比我严重。

  就被告说的事实认定已经通过鉴定报告及双方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汪先生的腿伤并不能证明是和我接触所造成。

  原告主动用受伤的腿踢我也可能受到伤害。我也没有像原告说的不愿意谈,我也说过让原告说个数,大家谈一谈。原告主动攻击我,也可能给其自己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并不是我主动攻击原告。运动中的鉴定是非常难的,内侧外侧只是一个线,移动一点就可能是外侧,移动一点就可能是内侧。

  被告汪先生可以将该问题提出书面意见,由鉴定机关进行解释。如果鉴定机关有新的意见,法院会及时向双方反馈。如果根据鉴定机关的反馈,双方有新的足以影响事实认定的证据,双方可以提交。

  我不同意。鉴定报告作出之后已经开过一次庭,当时汪先生也没有提出异议,现在汪先生却说有异议,我不认可,也不同意。

  原告骨折的X光片是原告经过了三次搬运之后拍摄的,在搬运当中都可能会对骨折造成位移,所以不能还原受伤时的情况。

  因为被告针对鉴定报告提出了专业性问题,需要与鉴定机关沟通,若需要质证,法院会安排下一次庭审。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上的支持。感谢丁珊本次直播记录。感谢臧仕峰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人民法庭的大力支持。

  欢迎您持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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